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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滋味合王昀涉嫌商业欺诈 害人负债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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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滋味合王昀涉嫌商业欺诈 害人负债累累 Empty 深圳滋味合王昀涉嫌商业欺诈 害人负债累累

帖子  onelovemm 周三 一月 15, 2014 7:19 pm

案件详情:

2013年7月初,本人李浩瀚与朋友何蕊玲经中间人廖德森介绍,认识了深圳市罗湖区滋味合火锅店(东门店)的经营者王昀。我们有意向收购王昀的滋味合东门店,一同经营。王昀表示同意。王昀与廖德森均称,该店前景很可观,见我们是年轻人,想要接手经营自己的“品牌”店,就表示以三十万的“低价”转让于我们,其中转让费是二十五万元,“品牌”加盟费是五万元。王昀给我们讲的是滋味合东门店每月的费用是三万,实际上每月管理处实收只有27000元。我与何蕊玲考虑到费用是3万,可以做一下,万一亏损,也可以马上转让店铺。于是,我们在2013年7月16日达成共识,先由何蕊玲首付了十万订金,愿意买下该店共同经营。我与何蕊玲达成共识,各自出资十五万元,店接手后由她做店铺的法人。

8月1日,本人筹齐十五万元整,经由何蕊玲的手,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北路支行转入了王昀的账户。何蕊玲未支付的五万元,由廖德森为何蕊玲担保,承诺次月支付给王昀。8月5日,我们正式接手此店。但什么正规手续都没有办理,也没有合同,只有7月16日给我们签的一张转让协议和一张加盟协议,协议上没有注明店铺每月的费用以及店铺的使用期限。8月12日,滋味合东门店重新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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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9月5日,管理处通知我们缴纳费用。我们一看费用通知单,发现除了三万元的月租外,还有一项四千六百多元的管理费,加上每月水、电费加起来,每月店铺的费用在三万六千元左右,这个固定费用占一个月营业额的60%以上,无论怎么努力经营,每月都必亏。在签订转让协议前,我们都没有听王昀讲过还有额外的4千多的管理费,甚至连中间人廖德森都不知道店铺每月的真实费用。当我们发现被骗后,在9月初,我们打电话与王昀协商,要求退店,不仅被王昀拒绝,而且还向何蕊玲索取了剩余的5万元。

进退两难,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们决定转让店铺。但是,当客户有意向买店的时候,我们非常愤慨,发现被骗了更多事项:1、转让店铺,却不把租赁合同变更给我们,转让权依旧掌握在王昀手上,相当于我们花了三十万元不仅免费为其打工,还每月为其填补漏洞;2、加盟费用,王昀私底下给别人加盟费用是收三万元,收取我们却是五万元,没有加盟资格证;3、所谓的“滋味合”不是品牌,注册商标所属权属于别人,不具备任何品牌资质。

我们无力顶住巨额的亏损,我又不甘心就此关店,让大家的钱全部蒸发,就与何蕊玲签订协议同意其退出,选择自己一个人顶。10月16日,我找了一个朋友给了何蕊玲十万元,并由她带走了8月12日到9月27日的营业额,同意其离开。

在接下来的两三个月,我一方面在继续承受每月平均两万元的亏损,一方面要想办法拿回租赁合同,因为没有合同,连转让都没有资格。于是四处借钱。终于在11月25日,我借了三万元,交给了王昀三万元,让我先签一张三万元的欠条,然后同意将租赁合同变更为我。

然后我开始贴出店铺转让告示。很多意向客户均表示,租赁合同的费用太高,转让价格十四万都不愿意购买,均表示继续观察。

经过近半年的月月亏损,我再也无法顶住压力,租金没钱交,工资没钱发,店铺又转不出去,在管理处天天逼催以收回店铺的威胁下,我实在没有办法借了六万元的高息贷款以此缓解难关。直至今日,我依然在备受煎熬,很快因为租金无法缴纳,私人借贷高额利息的双重逼催下,我毫无办法被迫放弃店铺,负债三十余万,并且众叛亲离。

王昀的行为,触犯了合同法,构成商业欺诈事实。理由如下:

1、转让前,隐瞒了店铺的真实费用;

2、店铺并非品牌,没有任何品牌效应,且注册商标属于第三方;

3、没有加盟资质和资格证书,收取巨额加盟费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不仅直接导致本人身负数十万的债务,而且还让本人因债务问题丧失了很大的社会信誉,有家不能归,失去了一切。同时也给本人的亲人、朋友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我诚恳要求法院为我讨回公道。

本人要求如下:

1、解除该非法协议,退还本人三十三万元本金及利息;

2、被告王昀在深圳市级纸媒上公开向本人道歉;

3、被告停止以“滋味合”作为品牌幌子发展餐饮连锁加盟为自己肆意敛财。

4、被告承担因商业欺诈导致的其它一切后果和责任!

目前店即失,个人损失依然在日益持续增长。诚请相关媒体介入替我声援,讨回公道!

原告人:李浩瀚

2014年1月13日

onelove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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