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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取豪夺数千万 法官判案有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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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yongbuyanbai2 周六 五月 06, 2017 5:54 pm

------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投资骗局真实面目揭露 02
我叫刘纲,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在这里,我实名揭露四川省自贡市中瑞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的骗资入股、隐瞒、欺诈、挪用公款等刑事行为。我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真实的、证据充分的,请全国人民见证。
2013年11月,经过与中瑞公司的几番协商,中瑞公司与我妻子刘运华签订了《投资入股合同》,投资20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自贡项目的修建和销售,1500万元用于竞拍公司已取得位于成佳的17亩土地,于是我拿出750万元投资入股到中瑞公司自贡项目,并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办理公司项目相关的事宜,包括组织资金、组建项目办公室、进行销售和招商策划、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等。然而在我投资转款200万元合同生效后,中瑞公司却并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事宜,包括确定股东权利、股东在《公司法》中规定的权利、合作协议的权利以及口头约定的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等。
投资前,中瑞公司三番五次表明自贡项目已经备动工条件,后经核实当时并未达成拆迁协议,中瑞公司欺骗目的昭然若揭;合同规定,双方合作不能将自己的债务带入公司,而四川天雄投资有限公司蔡烈的债务是中瑞公司原有股东投资款引起的,名为投资实为月息4分的高利贷,却用我的投资款来还之前的旧债,非法挪用!而且中瑞公司在我入股时隐瞒了还拖欠朱德明的工程款200多万元、朱德明个人借款6万元、规划设计费40多万元以及多个法院涉诉案件等多项债务,中瑞公司实质由一个早已丧失商业信誉的“自贡市沿滩开发公司”变更而来的公司。在与我合作的过程中又多次以项目投资合作名义与其他人洽谈和收取款项,并对外慌称我不在公司具有股份,同时将我投资的750万元款项用于出借了291万元给朱德明收取2分每月的利息,用于偿还天雄公司的高利贷几百万,用于解决公司遗留问题(荣县东方佳苑***、缴纳税收),用于处理法院官司,用于个人消费和家庭开支等,对公款的开支简直是为所欲为。
龚禹和认为投资入股协议签订,转入200万元协议生效后,只要投资款不是一次性转入2000万元,就是我违反了合同约定,而对转入的750万元投资款可以由他任意开支;只要合同标明的3710万元前期投资款我在合同上签字了就是认可了,也不必向我出具任何公司资产明细证明,和财务账目,不需要审计资料只要求转款投资;只要是投资款是借来的就可以不予认可;只要是一个股东同意就可以将投资款用于退还天雄公司,并计算4分每月的利息作为赠送福利;只要是我挂靠在公司的项目土地和项目资产就认为他可以随意侵占处置,私设债务进行查封;只要是进入公司的项目资金进行就能随意进行扣留,认为进入公司的钱就是他的钱,可以随意挪用达数百万元用于出借、还债和家庭开支,坑害了我和拆迁户以及其他来承包工程的出资人;只要他想拿公司项目与其他人合作,或以项目合作为由对外收取款项,他可以出具公章就可以不经过我们同意。只要是签订的为入股公司,公司资产和项目收益以及对外收取的双石管理费用30万元和其他项目管理费用都不需要分配,都与我无关,只有公司债务我必须承担。
在中瑞公司的丑恶面目暴露之后,居然单方提出解除《公函》!《公函》中说明收到的750万元投资款,只认可收到了150万元,而其他金额是借来的都可以不算,入股合同没有生效,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我支付400万元违约金及850万元的损失费。龚禹和多次提出要求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必须一次性打入全额资金,才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否则前期一切投资单方面作废,龚禹和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寻合作伙伴,龚禹和要挟本人一次性支付投资款,但始终不予出示证明公司前期投资明细和财务资料,否则强迫本人退出“中瑞华宅”项目。殊不知,合同约定公司的所有股东不能退股、撤资,退股应该按20%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也不具备法定解除条件,中瑞公司应履行合同,他单方提出解除,并且以投资款是借来的为由不认可投入资金,以没有一次性转入全部入股资金作为我违约理由,《公函》是无效的,更是可笑的!
中瑞公司法人龚禹和,对本人投资的项目拆迁补偿金额从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一直飙升到3300万元,在不同的时间段拆迁补偿投资金额不断增加,居心叵测。
就在本人准备好资金,要求龚禹和拿出公司相关的资产证明时,龚禹和却拒不出具。本人与龚禹和协商由本人全额出资投资自贡项目,龚禹和退出公司和项目股份,并拟定意向协议,在协商签订协议过程中,龚禹和居然音信全无,无法取得联系。而在过去投资过程中,龚禹和也多次无故“失踪”,无法联系!
由于中瑞公司原有债务造成公司涉诉,进而错误查封了我挂靠在公司的位于双石的另一在建工程。在几次错误查封的案件中,中瑞公司龚禹和明显是利用职务便利达到恶意侵占财产的目的,而本人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法官却判决三被告(中瑞公司龚禹和、朱德明、天雄公司蔡烈)均不承担错误查封的责任,法院进行判决和执行时,根本不管不顾此案件中朱德明自己明确约定的“此借款在中瑞公司自贡项目完工三个月时归还”的证据证词作为还款依据,也不查封本人名下的其他资产(资产价值远超过此债务金额),也不查封中瑞公司自贡市区资产,而专门对我挂靠在中瑞公司的位于双石的另一在建项目的土地和资产进行查封,明显为“选择性执法”,配合他们这个利益团伙来侵占我的个人资产。当我对被查封资产价值提交了完整的证据材料,个别法官也根本不依据真实的交易价格,而采信了朱德明口头提供的听说来的价格进行超标的查封。在审理时本已经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证明此项目的土地和资产属于本人,却在庭审时认定本人不具备追偿查封损失的主体资格,只有中瑞公司具有,还在判决时认可错误查封对项目的修建和销售及各方面运营没有任何影响,没有实际损失,门面至今仍处于超标的查封状态,早已错失最佳销售时机,致使项目无法正常回款,而使本人无辜遭受的项目损失无法追偿。这正如反腐剧《人民的名义》中的法院副院长“陈清泉”所说的“我想让谁赢,谁就能赢,总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款”,法官根本不管不顾我提出的事实证据,而采纳了中瑞公司虚构的推脱责任的证据,将错误查封行为判三被告均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判决直接保护了中瑞公司滥用职权达到恶意侵占财产的行为。
本人在对中瑞公司经营状况的调查中发现,中瑞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作实质就是一个“拆东墙补西墙”的投资骗局,在整个骗局中龚禹和信口雌黄、肆意妄为、挪用公款,完全无视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在2009年,中瑞公司就以自贡土地项目为由与胡晓川进行合作,投资500万元与龚禹和各占50%股份,胡晓川先到位了300万元并以龚禹和的住房做抵押担保,不料龚禹和不但私自挪用120万元用于其他开支,并且将做担保的房产证进行挂失,将抵押房产转卖,致使胡晓川的投资款没有保障,存在欺诈,2011年胡晓川便起诉中瑞公司挪用投资款造成公司无法经营而追偿了投资款项,法院判决中瑞公司偿还投资款项及赔偿。在2012年,天雄投资公司又与中瑞公司签订了投资合作,投入515万元占中瑞公司62%的股份,龚禹和又将部分款项用于还债,2014年3月天雄公司也通过法院要求追偿投资款项,法院调解为中瑞公司承担。在未与天雄公司解除合作的同时,龚禹和虚构公司前期投入资金金额又与本人进行投资入股合作,要求投资2000万元占中瑞公司35%的股份,并且挪用投资款清偿之前的种种债务,根本没有按合同约定用于项目修建和营销,同时又不断与他人谈合作入股,打着项目修建的名义收取各项保证金。在本人发现情况不符,暂停投资时,更是妄图利用职权将公司的债务引向本人个人的资产和项目上,将进入公司的项目专项资金视为可以随意支配,并直接进行扣留,以达到非法侵占的目的。中瑞公司及其法人龚禹和的违规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本人这几年重大经济损失,资产被查封、银行贷款逾期、信用记录不良、失信黑名单、资金紧张等,并进一步造成了本应有序发展的在建在售工程的多次停滞,导致工人工资拖欠,工人聚众滋事,意图自杀,购房群众恐慌,销售回款困难等,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
几年来,我的全部身家投入到了中瑞公司,而却被其肆意欺瞒,欺诈,令我痛不欲生,令我愤怒至极!在此,我将中瑞公司以及法人龚禹和、龚正、陈洁波、不良律师吴吉林(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的不法行径公之于众,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和愿意维护法律公正严明的广大群众的重视,对他们的不法行为给予严惩,将“陈清泉”、“高小琴”之流以“人民的名义”进行审判,还我一个公道!我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相信国家,相信制度,相信党,一定会保护我这样的合法投资者!我刘纲,对以上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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