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师专经管系主任钱结海发飙网语论文
马鞍山师专经管系主任钱结海发飙网语论文
钱结海-《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12;转自(网络)
◆在网络上,确实常有小人出没,寡无廉耻,恶意伤人。这些小人,不是想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无良无德、道听途说、发泄私愤啊。对于这些小人,应学学孔子教人的“以直报怨”了@,该指责就指责,该痛斥就痛斥。不这样就不能让他们警醒、收敛!听之任之,只会放任小人继续为祸人间,更助长其嚣张气焰!指责、声讨、痛骂,这本身就是要他们回到正道上来! 退一步,若不愿与人结怨,想息事宁人,则至少我们也得不为这种小人太过伤神。
◆造谣小人学点法吧
——什么是诽 谤 罪
诽 谤 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 谤 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在网络上,确实常有小人出没,寡无廉耻,恶意伤人。这些小人,不是想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就是无良无德、道听途说、发泄私愤啊。对于这些小人,应学学孔子教人的“以直报怨”了@,该指责就指责,该痛斥就痛斥。不这样就不能让他们警醒、收敛!听之任之,只会放任小人继续为祸人间,更助长其嚣张气焰!指责、声讨、痛骂,这本身就是要他们回到正道上来! 退一步,若不愿与人结怨,想息事宁人,则至少我们也得不为这种小人太过伤神。
◆造谣小人学点法吧
——什么是诽 谤 罪
诽 谤 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 谤 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利用互联网侮辱、诽谤他人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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