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海军大校王朝良主谋团伙诈骗3亿元
(转载)海军大校王朝良主谋团伙诈骗3亿元
案情详见《法制晚报》2013年12月11日A18报道:"女商人被指合同诈骗3亿"。
近期各大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团伙诈骗九家企业资金长达四年之久,被骗金额高达3亿元,【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一年不查,竟被荒唐撤案,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幕后主谋王朝良(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 利用其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为掩护,伙同陆雪艳、陆欢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朱炜瑜(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蓄谋团伙诈骗。
诈骗计划曝光
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详细诈骗计划如下:
1、通过"天隆控股"等境外空壳傀儡公司控制6.55亿元收购款;
2、通过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保护诈骗团伙;
3、通过不良社会关系为诈骗团伙传递机密信息;
4、指使闵行经侦朱炜瑜立案不查一年后撤案,妨碍司法公正,导致案件不能自诉也不能公诉;
5、为杜绝受害方"九家公司"追讨收购款,制造虚假诉讼案,意图转移1.26亿元固定资产;
6、指使手下为诈骗团伙办理虚假证件,以方便诈骗团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
追溯诈骗始末:6亿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售公司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售公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元人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售公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陆雪艳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理权限,将美国艾欧史密斯公司原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期:80%,人民币5.24亿;第二期:20%,保底价款不低于1.31亿元人民币)支付的转让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制。
陆雪艳作为委托人在转让交易达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笔资金后(证据:美商的《汇入汇款客户通知书》),应向浦瑞特塑胶公司及八家公司支付转让款,但陆雪艳避而不见,电话交涉也以各种理由推诿。
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款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司"的转让款,由香港账户婉转进入大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朝良表哥虞云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 1亿元人民币(证据:《相关协议》2份)。
荒唐撤案:经侦支队长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报案回执),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立案后闵行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时间,闵行经侦支队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给上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证据:法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件决定书》)
经闵行经侦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此外口头答: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其后闵行经侦副队长又致电受害方律师:"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申诉无门:受害方无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然而陆雪艳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上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
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刑事裁定书》2份),自此该起诈骗案既不能自诉也不能立案,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诈骗追踪:一场蓄谋已久的计划
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陆欢莺通过宁波江东区法院的内部关系,为了杜绝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于2009年5月10日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造的《价款变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造了一起虚假诉讼(证据:《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用判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海名下价值1.26亿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证现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证据:陆欢莺的笔录),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证据: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公司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与妻子陆欢莺利用法院的关系敢于制造虚假诉讼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进行诈骗,与法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
陆雪艳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云新签署,乙方是陆雪艳签署,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署。
利用军人背景行贿受贿
王朝良长期收受贿赂,每月定期收取佳尼特上海公司5000元人民币的顾问费,包括在大连和三亚两处房子的月供按揭以及其女在美国留学期间的费用,共计200多万元人民币。
王朝良一家三口(妻子陆欢莺和女儿王婉清)的账户从2010年1月份以后所得第一笔赃款起,已达1500多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6月,陆雪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3月24日,王朝良指使张家海向安徽省寿县张李乡油坊村村长和张李派出所协警行贿5万元,为缓刑犯陆雪艳办理假身份证(化名时召宇,身份证号码为342422196010162087),得以自由往返出境并按王朝良的指使将存在香港的赃款转移到上海、浙江等地。安徽省纪委[皖公纪信(2012)79号]和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治安(2012)251号]督办案卷中,三案犯笔录中写到:"张家海称部队首长亲戚陆雪艳没有户口,希望能办理一个",其中所称的部队首长就是指王朝良。
2012年3月1日陆雪艳被立案侦查后,上午立案,王朝良事先得到消息,中午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查,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2012年4月18日上海警方找到王朝良让其证实陆雪艳及丈夫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被羁押期间,王朝良去北京找关系并向武警上海消防部队某领导的儿子杨里波提供了350万元人民币的办事费。王朝良的笔录中说:"想找关系、打招呼。为此给了杨里波350万元的疏通关系费用"(证据:王朝良笔录)。
利用职务之便窝藏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陆雪艳因为办理假身份证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在逃逸的两年期间,主要居住在海军上海干休所(丰镇路55弄),由王朝良窝藏并用军属名义予以"保护"控制,以躲避警方的查找。陆雪艳在2012年8月20日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夫王朝良(干休所政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处理的"(证据:陆雪艳的笔录)。
陆雪艳被羁押后,王朝良、陆欢莺夫妇为使其获得自由并配合完成侵占和诈骗行为,采取各种手段通风报信,多次22点左右去上海闸北区看守所(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后楼外灵石路896弄小区14和15号楼之间,用东阳方言喊话告知陆雪艳外面的办事情况,内外串通,扰乱司法, 并以海军上海基地政治部的名义,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介绍信,称"陆雪艳为军属期望从轻处理"(质疑:妻姐怎能是军属?),该信存放在检察院档案中(案号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
举报人给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打电话要实名举报王朝良,第二天举报人接到陆欢莺(王朝良妻子)的电话,声称:"你不用去举报王朝良的,杜部长(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和我们家朝良是铁哥们,你举报也没有用。"
专家剖析诈骗案件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价出卖佳尼特上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观点亦在2份不同时间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得到了陈浩然教授、刘宪权教授等十三位上海知名刑法专家的认同,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司的名义与八家销售公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法制晚报》
近期各大新闻媒体频频曝光:团伙诈骗九家企业资金长达四年之久,被骗金额高达3亿元,【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一年不查,竟被荒唐撤案,犯罪分子至今逍遥法外,幕后主谋王朝良(海军东海舰队上海干休所政委副师级大校), 利用其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为掩护,伙同陆雪艳、陆欢莺(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朱炜瑜(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长),蓄谋团伙诈骗。
诈骗计划曝光
海军大校王朝良的详细诈骗计划如下:
1、通过"天隆控股"等境外空壳傀儡公司控制6.55亿元收购款;
2、通过军方特殊关系背景保护诈骗团伙;
3、通过不良社会关系为诈骗团伙传递机密信息;
4、指使闵行经侦朱炜瑜立案不查一年后撤案,妨碍司法公正,导致案件不能自诉也不能公诉;
5、为杜绝受害方"九家公司"追讨收购款,制造虚假诉讼案,意图转移1.26亿元固定资产;
6、指使手下为诈骗团伙办理虚假证件,以方便诈骗团伙出逃;
7、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所得资金。
追溯诈骗始末:6亿元的资产委托转让交易
2009年1月5日,即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同八家销售公司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备忘录》,八家销售公司委托天隆控股、佳尼特上海、陆雪艳、张大成进行资产转让,确认转让款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总金额的45%(约3亿元人民币),由受托人先行代为收取,并约定了八家销售公司各占的转让款比例。
2010年1月28日,陆雪艳开始陆续秘密地转移账户上的资金,并免除了张大成处理整体转让事宜的代理权限,将美国艾欧史密斯公司原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期:80%,人民币5.24亿;第二期:20%,保底价款不低于1.31亿元人民币)支付的转让款,私自提前三年完成并秘密控制。
陆雪艳作为委托人在转让交易达成并于2009年11月24日收到美方第一笔资金后(证据:美商的《汇入汇款客户通知书》),应向浦瑞特塑胶公司及八家公司支付转让款,但陆雪艳避而不见,电话交涉也以各种理由推诿。
非法秘密转移诈骗款
2010年7月1日和2010年12月1日,王朝良、陆欢莺、陆雪艳诈骗团伙将诈骗所得"九家公司"的转让款,由香港账户婉转进入大陆后,为了不让"九家公司"能够追踪到此款,将2亿人民币以隐性股东的方式,分别投资在了王朝良表哥虞云新的"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亿元人民币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开发有限公司" 1亿元人民币(证据:《相关协议》2份)。
荒唐撤案:经侦支队长一手遮天
2012年2月13日受害方八家企业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经侦总队将此案转到闵行分局,2012年2月20日浦瑞特塑胶向闵行经侦报案(证据:报案回执),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于2012年3月1日,出具《立案告知书》并写明:"你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局报案控告、举报的上海闵行陆雪艳职务侵占案经我局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之规定,已决定立案"(证据:立案告知书),立案案号为"沪公(闵)立字[2012]第3388号"。立案后闵行经侦支队长朱炜瑜公然对相关人员说:"这个案子拖他一年后再把它撤了"。
立案后近一年时间,闵行经侦支队一不查陆雪艳银行账户,二不追查犯罪嫌疑人的行踪,三不网上追逃,而是千方百计的想去撤销案件。
2012年4月13日,上海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教授陈浩然、刘宪权、张绍谦、严励等四位上海法学界知名刑法学者在了解事实、分析案情之后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一致认为陆雪艳犯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八家销售公司和浦瑞特(上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呈给上海闵行经侦,并要求追究陆雪艳的合同诈骗之法律责任(证据:法律意见书2份)。朱炜瑜却说:"没用的,这个我连看都不用看,专家意见都是学术上的,没用的,起不到法律作用"。
2013年1月10日即立案314天后,闵行经侦向"浦瑞特塑胶公司"下发陆雪艳职务侵占案《撤销案件决定书》(证据:《撤销案件决定书》)
经闵行经侦副队长告知:此案撤案理由,陆雪艳虽是浦瑞特塑胶公司的副董事长,但没有参与实际经营,故"不构成犯罪",此外口头答:2012年2月13日报案的八家销售公司的案件没有立案,而3月1日的立案和1月10日的撤案均为浦瑞特塑胶所举报的职务侵占案,认定陆雪艳"不构成犯罪",下达了《撤销案件决定书》。
其后闵行经侦副队长又致电受害方律师:"经请示,领导说八家公司也立案了,这次与浦瑞特公司一起撤案"。律师提出要《撤案通知书》,但是得到的答案是"不给",如此办案过程和结果极尽荒唐、欺诈。
申诉无门:受害方无路可走
2013年4月,受害方九家企业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监督立案。但闵行检察院给出了更荒唐的结果,竟称:"出资和权属问题双方存有争议,据此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撤销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证据:《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然而陆雪艳方面从来没有任何证据和证明提到公司的出资和权属有问题!
由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立案后又撤案,2013年9月22日,美特佳实业公司和浦瑞特塑胶公司以一般侵占的自述案件向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经法院审查后立案,案号是(2013)闵刑初字第1781和(2013)闵刑初字第1782。立案后,闵行法院的法官去上海女子监狱找陆雪艳了解情况,并明确告知:"这是一个最少20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大案"。
2013年12月16、17日两家受害单位当事人先后来到一中院,承办法官明确告知:"你们告她侵占罪,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她是不构成的。你们这个属于侦查案件,是国家公诉案件"。
2013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两家受害单位)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自诉案件的诉讼请求(证据:《刑事裁定书》2份),自此该起诈骗案既不能自诉也不能立案,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诈骗追踪:一场蓄谋已久的计划
转让交易达成之前,大校王朝良、其妻陆欢莺通过宁波江东区法院的内部关系,为了杜绝日后受害方向"佳尼特上海"追讨转让款,于2009年5月10日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和2009年5月25日伪造的《价款变更函》。 2010年4月15日制造了一起虚假诉讼(证据:《法院传票等相关文件》)。宁波江东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上写到:"冻结被告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王晓荣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证据:民事裁定书)而宁波江东区法院并没有冻结王晓荣的担保金和财产,而是单方面冻结了佳尼特(上海)纯水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长达近一年。企图利用判决的形式判令佳尼特上海名下价值1.26亿元的房产以2000万元的跳楼价彻底的将房产转移给宁波浦瑞特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王朝良的妻子陆欢莺,时任宁波市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在新、老法人和股东都不知情、不在工商办证现场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违法操作,自编股权转让协议(证据:虚假的新老股东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自签、自办股权转让变更(证据:陆欢莺的笔录),将"宁波浦瑞特公司"占为己有。暴露了该诈骗行为早有预谋(证据:《价值1.26亿的房产评估函》)。
2010年5月18日通过权益人的举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查明该《房产转让协议》等行为是系子虚乌有(证据:公安立案受理通知)。宁波浦瑞特公司全部当事人(证据:全部当事人的笔录),均称不知收购佳尼特公司资产一事。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在笔录中说:"2009年12月底之前公章都一直在我手里。"很明显暴露出宁波浦瑞特公司之外人员共谋进行合同诈骗的事实(证据:宁波浦瑞特公司总经理的笔录)。王朝良与妻子陆欢莺利用法院的关系敢于制造虚假诉讼这是典型的利用司法进行诈骗,与法院内部人勾结,转移房产权。
陆雪艳签定的价值2亿的房地产股权带持股协议,甲方是虞云新签署,乙方是陆雪艳签署,见证人是王朝良签署。
利用军人背景行贿受贿
王朝良长期收受贿赂,每月定期收取佳尼特上海公司5000元人民币的顾问费,包括在大连和三亚两处房子的月供按揭以及其女在美国留学期间的费用,共计200多万元人民币。
王朝良一家三口(妻子陆欢莺和女儿王婉清)的账户从2010年1月份以后所得第一笔赃款起,已达1500多万元人民币以上。
2010年6月,陆雪艳(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羁押一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1年3月24日,王朝良指使张家海向安徽省寿县张李乡油坊村村长和张李派出所协警行贿5万元,为缓刑犯陆雪艳办理假身份证(化名时召宇,身份证号码为342422196010162087),得以自由往返出境并按王朝良的指使将存在香港的赃款转移到上海、浙江等地。安徽省纪委[皖公纪信(2012)79号]和安徽省公安厅[皖公治安(2012)251号]督办案卷中,三案犯笔录中写到:"张家海称部队首长亲戚陆雪艳没有户口,希望能办理一个",其中所称的部队首长就是指王朝良。
2012年3月1日陆雪艳被立案侦查后,上午立案,王朝良事先得到消息,中午用干休所军车亲自把陆雪艳护送到机场,乘深航3554航班下午2点30分的飞机飞往深圳,逃离上海。当月警方曾找王朝良问询陆雪艳的去向,王朝良称不知道并拒绝配合调查,并说"找我要到北京海军办手续"。
2012年4月18日上海警方找到王朝良让其证实陆雪艳及丈夫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在被羁押期间,王朝良去北京找关系并向武警上海消防部队某领导的儿子杨里波提供了350万元人民币的办事费。王朝良的笔录中说:"想找关系、打招呼。为此给了杨里波350万元的疏通关系费用"(证据:王朝良笔录)。
利用职务之便窝藏嫌疑人
2012年8月15日,陆雪艳因为办理假身份证件携款潜逃,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4月7日已被上海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正在上海女子监狱服刑。在逃逸的两年期间,主要居住在海军上海干休所(丰镇路55弄),由王朝良窝藏并用军属名义予以"保护"控制,以躲避警方的查找。陆雪艳在2012年8月20日的笔录中说"住在虹口区的海军干休所内,具体地址我不记得了,住所是我妹夫王朝良(干休所政委)帮我借的,租金也是王朝良处理的"(证据:陆雪艳的笔录)。
陆雪艳被羁押后,王朝良、陆欢莺夫妇为使其获得自由并配合完成侵占和诈骗行为,采取各种手段通风报信,多次22点左右去上海闸北区看守所(暨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后楼外灵石路896弄小区14和15号楼之间,用东阳方言喊话告知陆雪艳外面的办事情况,内外串通,扰乱司法, 并以海军上海基地政治部的名义,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介绍信,称"陆雪艳为军属期望从轻处理"(质疑:妻姐怎能是军属?),该信存放在检察院档案中(案号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
举报人给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打电话要实名举报王朝良,第二天举报人接到陆欢莺(王朝良妻子)的电话,声称:"你不用去举报王朝良的,杜部长(海军纪委杜乃华部长)和我们家朝良是铁哥们,你举报也没有用。"
专家剖析诈骗案件
2013年1月24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应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承韬、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等了9位法律专家共同研讨了"关于陆雪艳是否涉嫌合同诈骗和职务侵占之行为" 定性,专家一致认为陆雪艳涉嫌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成立,应立案侦查(证据:《法律意见书》1份)。
第一,陆雪艳作为本次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中方实际控制人,专门为本次交易设立由其一人控制的境外公司,资产转让款也必须汇入其指定的账户之中,非法控制和占有转让款的意图非常明显;
第二,陆雪艳在收到美方支付的转让款之后,拒不向八家销售公司转交由其代收的2.9475亿人民币。并且没有按照合同之约定,提前三年履行20%的股权,体现合同的虚假;
第三,八家销售公司,部分人员与陆雪艳夫妇之间存在着亲戚或者朋友的关系,与陆雪艳通过签定合同骗取转让款的故意犯罪没有关系,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成立,更不能改变其将拒额欠款非法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事实;
第四,交易前,王朝良夫妇通过低价出卖佳尼特上海的不动产给其姐姐公司,意图转移佳尼特上海的剩余资产,使得八家销售公司丧失了从佳尼特上海处得到赔偿的可能;
第五,陆雪艳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多次偷越边境,转移其境外账户之中的转让款并逃匿。综上所述,陆雪艳非法占有之目的非常明确,骗取了八家销售公司的全部资产,将骗取的资产转卖他人、并携转让款隐匿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另陆雪艳利用浦瑞特塑胶副董事长、股东之职务便利,通过其控制的境外公司天隆控股实际接收了浦瑞特塑胶的财产,在收到转让款之后又随即携款逃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故意明确,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上观点亦在2份不同时间的《专家法律意见书》中得到了陈浩然教授、刘宪权教授等十三位上海知名刑法专家的认同,均认为陆雪艳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诉法委员会秘书长刘玲律师认为,本案中,陆雪艳以公司的名义与八家销售公司约定代收资产转让款,但在收到转让款后,如果其被查实拒不向八家公司交付代收的转让款,且存在转移钱财、逃匿行为,则构成合同诈骗罪。"--摘自《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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