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担保可以保全查封财产近3000万,你敢信吗?(转载)
20万担保可以保全查封财产近3000万,你敢信吗?(转载)
我叫李野,是锦州市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的法人,现通过网络实名举报我公司财产遭义县法院法官超额查封、枉法裁判,拖延办案的事实情况,公司已经停产。反映情况若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2013年2月5日,赵艳侠(我前妻王玲的姨妈)向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我和王玲向其借款2952040元,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法院判决公正,我愿意偿还债务,这没什么好说的。但是随后义县法官的一系列的违法措施让我感到了寒心和绝望,我的公司也被推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
赵艳侠起诉后,义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原告仅提供价值不到20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出具了(2013)义立保字第10号保全裁定。裁定查封我的财产包括:
1、我名下的坐落于义县义州镇站前街(义房权证义州字第2012002041---2012002407号、地号【1-136-1至5、1-137】住宅楼七座。(评估价:2435280元)
2、门市楼(仁济大药房、义房权证义州字第2012000498号、地号【1-135】)一座。(评估价:5104930元)
3、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李野经营)所有的矸石煤6万吨,(评估价:8054307元)
4、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洗煤机一套。(评估价:3714000元)
5、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地量衡一套。(评估价:163020元)
6、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八间厂房及占地10179平方米的土地。(厂房评估价:3772569元,土地评估价:4505166元)
这些财产总价值共计:27749272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试问为何赵艳侠能凭借不到20万元的担保却查封了我近3000万的财产?还有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赵艳侠起诉标的额为2952040元,查封的财产价值近3000万,远远超过起诉标的额十几倍!而且查封裁定至今也没有送达我公司,对方提供担保的房产你们为什么不查封,这符合法律依据吗,最高法院廉政监督工作卡,不是给你们立的吗?你们可以视而不见吗?请问义县法院的大法官们这不是严重的徇私枉法是什么!
事情到这里还远没有结束,2013年3月28日赵艳华(我前妻王玲母亲)向县法院起诉我、龙兴公司、王玲向其借款1099014元,并提供欠条七张等证据和提出诉前保全。义县法院法官竟然对我在赵艳侠案里已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是不懂法律还是无视法律?而且赵艳华出具的七张欠条有六张上面只有王玲的签字和龙兴公司的印章,印章是王玲主管公司财务期间私刻的,赵艳华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其出借钱款的来源也没有调查清楚。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借款都不存在,是王玲私刻公章为其母亲出具的,目的是离婚时能分到更多财产。而且她本来就是另外企业的法人,隐瞒了事实存在的情况本来就是已知故意的犯罪事实,你们为什么不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是支持侵占他人财物,还是支持侵害!还是没有法官的道德,怎么来面对公平,所有的枉法你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公正的含义你们怎么解释?
我本人及龙兴公司曾多次向法院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但是义县法官郭长辉执行局长对此置若罔闻,拖延办案不予解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提出了执行申请你们凭什么不执行,故意拖延办案的意义究竟何在。由于机械设备长时间(一年零两个月)被查封已造成严重腐蚀,被查封的6万吨煤因为腐蚀引起自燃造成了我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国的能源政策把维护能源资源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我企业主要经营的是利用废能源提炼优质煤炭,在能源再生和废物利用领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国家应该支持和保护我们这样的企业啊。但是义县法院这样无限期的拖延我公司案子就是想让我们的企业垮掉,走投无路之下我只好到网上举报,希望看到的网友们能帮忙转发一下,请恳请上级领导部门早点介入,救救我们这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吧!
举报人:李野
电话:0416-7758522
2014年3月10日
2013年2月5日,赵艳侠(我前妻王玲的姨妈)向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我和王玲向其借款2952040元,并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要法院判决公正,我愿意偿还债务,这没什么好说的。但是随后义县法官的一系列的违法措施让我感到了寒心和绝望,我的公司也被推到了濒临破产的边缘。
赵艳侠起诉后,义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原告仅提供价值不到20万元的财产作为担保的情况下出具了(2013)义立保字第10号保全裁定。裁定查封我的财产包括:
1、我名下的坐落于义县义州镇站前街(义房权证义州字第2012002041---2012002407号、地号【1-136-1至5、1-137】住宅楼七座。(评估价:2435280元)
2、门市楼(仁济大药房、义房权证义州字第2012000498号、地号【1-135】)一座。(评估价:5104930元)
3、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李野经营)所有的矸石煤6万吨,(评估价:8054307元)
4、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洗煤机一套。(评估价:3714000元)
5、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地量衡一套。(评估价:163020元)
6、义县龙兴型煤生产有限公司所有的八间厂房及占地10179平方米的土地。(厂房评估价:3772569元,土地评估价:4505166元)
这些财产总价值共计:27749272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试问为何赵艳侠能凭借不到20万元的担保却查封了我近3000万的财产?还有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赵艳侠起诉标的额为2952040元,查封的财产价值近3000万,远远超过起诉标的额十几倍!而且查封裁定至今也没有送达我公司,对方提供担保的房产你们为什么不查封,这符合法律依据吗,最高法院廉政监督工作卡,不是给你们立的吗?你们可以视而不见吗?请问义县法院的大法官们这不是严重的徇私枉法是什么!
事情到这里还远没有结束,2013年3月28日赵艳华(我前妻王玲母亲)向县法院起诉我、龙兴公司、王玲向其借款1099014元,并提供欠条七张等证据和提出诉前保全。义县法院法官竟然对我在赵艳侠案里已被保全的财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是不懂法律还是无视法律?而且赵艳华出具的七张欠条有六张上面只有王玲的签字和龙兴公司的印章,印章是王玲主管公司财务期间私刻的,赵艳华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其出借钱款的来源也没有调查清楚。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借款都不存在,是王玲私刻公章为其母亲出具的,目的是离婚时能分到更多财产。而且她本来就是另外企业的法人,隐瞒了事实存在的情况本来就是已知故意的犯罪事实,你们为什么不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是支持侵占他人财物,还是支持侵害!还是没有法官的道德,怎么来面对公平,所有的枉法你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公正的含义你们怎么解释?
我本人及龙兴公司曾多次向法院提出超标的查封异议,但是义县法官郭长辉执行局长对此置若罔闻,拖延办案不予解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提出了执行申请你们凭什么不执行,故意拖延办案的意义究竟何在。由于机械设备长时间(一年零两个月)被查封已造成严重腐蚀,被查封的6万吨煤因为腐蚀引起自燃造成了我近千万元的经济损失!我国的能源政策把维护能源资源长期稳定可持续利用作为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我企业主要经营的是利用废能源提炼优质煤炭,在能源再生和废物利用领域做出了一定的成绩,国家应该支持和保护我们这样的企业啊。但是义县法院这样无限期的拖延我公司案子就是想让我们的企业垮掉,走投无路之下我只好到网上举报,希望看到的网友们能帮忙转发一下,请恳请上级领导部门早点介入,救救我们这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吧!
举报人:李野
电话:0416-7758522
2014年3月10日
班点水马-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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