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陕西工商局违法变更致黑石岩村集体资产流失(转载)
实名举报陕西工商局违法变更致黑石岩村集体资产流失(转载)
尊敬的中纪委领导:
1994年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东梁、乌兰沟、黑石岩、大盘沟、大盘梁五个自然村在时任村支书郝文孝带领下共同申办了黑石岩煤矿。因建矿缺少资金、1994年10月19日村委将煤矿承包给榆林市五矿公司,承包期13年。 2000年7月因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市榆行政公署(2000)52号文件精神黑石岩煤矿与相邻的昌盛煤矿、大阴峁煤矿进行联并、联并后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在五矿公司承包期的2005年4月、原籍是黑石岩村民小组的省政协委员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看好黑石岩煤矿联并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恶意串通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其亲属王世伟、王侯文、郝占虎、以减除承包合同的方式将承包方告上榆林市法院、后省高院在二审期间凭王艳芳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未经庭审质证,所谓的黑石岩煤矿权属转移协议书,将五个自然村包括另外两家联并矿的黑石岩煤矿以(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判给黑石岩一个自然村。
四个自然村及另外两家联并矿方从2006年开始申诉上访,截止2013年9月23日前共产生20个裁判文书。最终在2013年9月23日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省法院(2013)陕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撤销了省高院(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
我们举报陕西省工商局(原注册局长)刘永信滥用职权,违法变更黑石岩村集体煤矿工商注册,涉嫌受贿一案。
省政协委员王艳芳拿到了省法院(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2006年10月给黑石岩自然村的260名村民每人以5万元共1300万元承包黑石岩煤矿,承包人是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与村民签订了协议明确在承包期内煤矿产权归黑石岩自然村。
2008年4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陕西省工商局出具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内容是:黑石岩村民小组诉五矿公司苏三晓承包纠纷一案,省高院作出(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已发生效力,依据民法230条,请求协助执行,执行内容为变更法人名称及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2008年5月12日,王艳芳恶意串通省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刘永信,办事员郝新军,在未经全体村民授权的情况下,将村办黑石岩煤矿由集体性质的企业变为王艳芳的侄儿王世伟、表弟王候文,小车司机郝占虎、及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四人的合伙企业,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省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刘永信在办事员郝新军提供改造合伙企业审查表核准意见一栏中签字。时隔24天后,2008年5月26日合伙企业四合伙人以肆拾万元价格将煤矿一次性永久转让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同样刘永信在改造个人独资企业核准意见中签字。至此:价值数亿元村办集体煤矿被王艳芳伙同省工商局刘永信违法变更后被王艳芳侵占。
2008年10月21日至27日府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张国宏、贺晓华 根据村民反映情况找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煤矿承包方唐志先的谈话做的笔录、郝媚枝唐志先都承认煤矿是承包、承包期内产权归黑石岩自然村集体。
2010年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黑石岩煤矿与当中地塔 煤矿进行整合为汇能煤矿,整合后王艳芳以唐志先挂名拥有在汇能煤矿内百分之六十五的股份,王艳芳出任董事长、
我们全体村民恳请中纪委调查,彻底查清省工商局注册局刘永信滥用职权接受贿赂的违法行为,并撤销陕西省工商局非法注册。 此致中纪委
黑石岩村全体村民代表: 苏长计、郝子荣、刘海军、杨光明、
索要证据请联系电话13892230506
1994年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镇黑石岩村,东梁、乌兰沟、黑石岩、大盘沟、大盘梁五个自然村在时任村支书郝文孝带领下共同申办了黑石岩煤矿。因建矿缺少资金、1994年10月19日村委将煤矿承包给榆林市五矿公司,承包期13年。 2000年7月因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市榆行政公署(2000)52号文件精神黑石岩煤矿与相邻的昌盛煤矿、大阴峁煤矿进行联并、联并后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
在五矿公司承包期的2005年4月、原籍是黑石岩村民小组的省政协委员王艳芳〈以下简称王艳芳〉看好黑石岩煤矿联并后的巨大经济利益,恶意串通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其亲属王世伟、王侯文、郝占虎、以减除承包合同的方式将承包方告上榆林市法院、后省高院在二审期间凭王艳芳提供了一份伪造的、未经庭审质证,所谓的黑石岩煤矿权属转移协议书,将五个自然村包括另外两家联并矿的黑石岩煤矿以(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判给黑石岩一个自然村。
四个自然村及另外两家联并矿方从2006年开始申诉上访,截止2013年9月23日前共产生20个裁判文书。最终在2013年9月23日省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以省法院(2013)陕民再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撤销了省高院(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
我们举报陕西省工商局(原注册局长)刘永信滥用职权,违法变更黑石岩村集体煤矿工商注册,涉嫌受贿一案。
省政协委员王艳芳拿到了省法院(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2006年10月给黑石岩自然村的260名村民每人以5万元共1300万元承包黑石岩煤矿,承包人是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与村民签订了协议明确在承包期内煤矿产权归黑石岩自然村。
2008年4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陕西省工商局出具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其内容是:黑石岩村民小组诉五矿公司苏三晓承包纠纷一案,省高院作出(2006)陕民终字第43号判决已发生效力,依据民法230条,请求协助执行,执行内容为变更法人名称及办理变更有关手续。
2008年5月12日,王艳芳恶意串通省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刘永信,办事员郝新军,在未经全体村民授权的情况下,将村办黑石岩煤矿由集体性质的企业变为王艳芳的侄儿王世伟、表弟王候文,小车司机郝占虎、及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四人的合伙企业,在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省工商局注册局局长刘永信在办事员郝新军提供改造合伙企业审查表核准意见一栏中签字。时隔24天后,2008年5月26日合伙企业四合伙人以肆拾万元价格将煤矿一次性永久转让给王艳芳的代理人唐志先,同样刘永信在改造个人独资企业核准意见中签字。至此:价值数亿元村办集体煤矿被王艳芳伙同省工商局刘永信违法变更后被王艳芳侵占。
2008年10月21日至27日府谷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张国宏、贺晓华 根据村民反映情况找黑石岩村民小组长郝媚枝,煤矿承包方唐志先的谈话做的笔录、郝媚枝唐志先都承认煤矿是承包、承包期内产权归黑石岩自然村集体。
2010年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黑石岩煤矿与当中地塔 煤矿进行整合为汇能煤矿,整合后王艳芳以唐志先挂名拥有在汇能煤矿内百分之六十五的股份,王艳芳出任董事长、
我们全体村民恳请中纪委调查,彻底查清省工商局注册局刘永信滥用职权接受贿赂的违法行为,并撤销陕西省工商局非法注册。 此致中纪委
黑石岩村全体村民代表: 苏长计、郝子荣、刘海军、杨光明、
索要证据请联系电话13892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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