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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铭与山西高院背后某些人的金钱利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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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铭与山西高院背后某些人的金钱利益(转载) Empty 金道铭与山西高院背后某些人的金钱利益(转载)

帖子  生花妙笔898 周六 三月 22, 2014 5:49 am

我叫王海刚,男,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 ,联系电话13269753543,系受害人王红玉之弟,我所举报的司法人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有造谣愿受法律制裁。
为了还我们一个公道,今我在各大论坛、最高法、最高检实名举报山西前政法委书记金道铭利用职权收受巨额贿赂干涉法院办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郭宁、刑二庭庭长张继荣相互勾结,黑打王红玉冤狱十年和涉及一起震惊山西的合同诈骗犯李永军(2012年释放后至今逍遥法外)无期徒刑变无罪释放的严重司法黑幕、同时向山西纪委举报山西省忻州法院刑一庭庭长李双庆,在审理李永军案件时,由河南安阳及北京海淀二银行冻结李永军2000万,但李双庆庭长在诉讼阶段同样以李永军的手段违造解封证明擅自从侦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对此款向的去向请山西纪委一查便知:
一、王红玉被黑打十年冤狱经过:
据了解,阳泉关建军、关建民涉黑案,法院判决书中判决王红玉与关氏兄弟"组织领导黑社会"罪名,而判决书中调查结果显示阳泉"关氏"黑社会形成于97年,判决书中唯一列举的王红玉与关氏兄弟组织领导黑社会的"犯罪事实"就是共同举报了姜某人。 而当时1997年王红玉才年仅22岁,刚刚由老家来到山西阳泉,需要何等的能力才能让一个没钱没权要啥没啥的年轻人成为黑社会的组织者呢?显然这个证据不足。而另一个证据显示举报王红玉涉黑的的举报人就是被王红玉举报过并判刑并早已出狱的姜某人,据记者了解姜某人的姐夫是阳泉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季平,是当时黑打专案组的副组长和山西省原人大副主任金道铭关系非常密切当时主抓王红玉案子的人也是金道铭,将王红玉作为替罪羊,对王红玉刑讯逼供,把王红玉十几年以前的事情再次全部生拉硬拽的和关建军、关建民扯上关系。而庭审的20多名被告人中没有一个是和王红玉有关系,显然这个也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及四次评审委员会评审,全部认为王红玉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然与此案相关的人员通过关系找到金道铭,金道铭指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书面通知要求长治市中级法院判决王红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显示是上级法院强行干涉下级法办案,违背了国家正常司法办案程序)这样做就直接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把中国的两审终审制改为了一审终身!结果是王红玉在上诉后,省法院刑二庭没有开庭、没有调查就维持了十年的判决,显然既违背常理,也将中国的司法视为儿戏,里面的猫腻不得而知!
二、震惊山西的合同诈骗犯李永军无期徒刑变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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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永军诈骗王红玉等人的煤矿后登记了一个和这些投资者都没有关系的公司,转手把煤矿以1.6亿元卖给了山西中电燃料公司,所得赃款全部转移隐匿。
被告人李永军、赵鹏飞、谭建国合同诈骗案跨两省一市(山西阳泉的王红玉,河南安阳的郭建波、秦新成,北京海淀的王彬生,他们分别在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后由于王红玉是最大的受害人由山西阳泉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李永军等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山西省忻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李永军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被害人王红玉、王彬生、秦新成、郭建波投资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1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李永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万元,李永军等提起上诉,同时李永军哥哥李建军通过重金勾结关系网向当时时任山西省政法委书记金道铭重金贿赂后,金道铭做出了惊人之举视中国司法为儿戏。指示山西省高级法院法官郭宁2011年9月份作出将本案发还忻州中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案件发还后,忻州市检察院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在补充侦查没有结果时,忻州中级法院就开庭审理,现在的结果是检察院撤诉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李永军已经无罪释放,受害人就纳闷了,为什么相同的法院、相同的检察院、相同的证据,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发还后就变为无罪了呢?是原来的法官错了还是现在的法官错了么?四个受害人在接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程序向山西省检察院提出了申诉,2013年六月,山西省检察院维持了忻州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据省法院刑二庭主审法官郭宁说,李永军合同诈骗案从无期到撤诉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如果没有院里的主要领导打招呼,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绝对不会从无期办成撤诉,可见其背后有一系列司法人员参与操纵司法。省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检察官至今未亲自会见王红玉对申诉李永军案件的意见,只是委托长治市检察院会见了王红玉,就极不严肃的做出了复查决定。
李永军合同诈骗案受害人坚持不懈的向各级检察院实名反映该问题,最后在受害人北京的王彬生博士在省检察院当面向时任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柯汉民汇报了李永军合同诈骗案的情况,受害人王彬生博士向最高检察院实名举报了批捕厅韩晓峰后,本案才有了实质性的进展,中纪委驻最高检察院纪委书面要求干预案件的检察人员给予处罚或调离岗位,其中:给最高检察院批捕厅韩晓峰处分、免去了河南省安阳市检察院检察长宋建国的检察长职务、调整了时任省检察院批捕处李卫平和时任阳泉市检察院检察长张仲马的职务,省检察院还书面确认了张仲马违法办案的事情。至此,检察院正式逮捕了李永军等。
案件进入到检察院阶段后,省检察院将此案由阳泉市指定到了忻州市管辖,李建军再次找到了司法界的关系网金道铭,通过曾任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的一位领导和时任省法院法官学院的葛院长找到了时任忻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的王国红和省法院刑二庭庭长张继荣、审判长戴春林、承办法官郭宁,忻州中级法院分管高副院长、刑一庭庭长李双庆继续操纵司法,蒙蔽领导,公检法承办人员收受重礼,放纵李永军,导致了李永军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再审后撤诉等于宣告李永军无罪,操纵司法于鼓掌之中。据了解,李建军、李永军为无期变无罪花费了大约3000万元-4000万元,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请向受害人王红玉、王彬生及王红玉弟弟王海刚了解(18503537405)。
省法院郭宁法官和忻州法院李双庆庭长在诉讼阶段擅自从侦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2000余万元(分别从中国银行安阳安钢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海淀万泉储蓄所扣划),这么大的数额,为什么要在诉讼没有终结就扣划?扣划的钱去了哪里?而且为了扣划成功曾四天驱车2500公里经更换不同的裁定书,关于这些法官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的行为我们受害人要另行向贵院控告,我们要明白李永军的无罪和这些赃款去向之间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收到忻州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省检察院申诉,但当时的忻州市检察院检察长王国红已是省检察院分管申诉的副检察长,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受害人担心的结果果然出现了。
李永军合同诈骗一案,数额特别巨大,受害人分别为河南安阳、山西阳泉、北京海淀,在我们申诉后还有北京一个姓戚的受害人也反映因该煤矿被李永军诈骗。从侦查阶段起,该案就受到省公安厅的重视,省厅经侦总队对本案做了具体指导意见;省公安厅专案组也约谈了当时的侦查人员,确认办案正确;检察阶段,从批捕到公诉,省检察院也进行了多次审查,一审判李永军无期后,因为没有追究刘忠的刑事责任,省检察院还向省法院提起了抗诉。我们受害人就不明白了,同样的事实、同样的证据、同样的办案人员怎么一会是无期、一会是无罪?究竟是哪个办案部门办错了案件?办错了案件有没有错案追究呢?那么释放李永军又是以什么样的形式释放?现在当时的省检察长柯汉民还在最高检任副检察长;省检察院分管批捕、分管起诉的副检察长还在职,他们也清楚当时批捕、起诉情况;当时参与批捕、起诉的承办检察官仍然在职,究竟是现在撤诉错了还是当时的起诉错了?不可能当时起诉也对,现在撤诉也对吧。受害人认为搞清事实很简单,由省检察院另行组织专门机构,当时的经办人员全部回避,由检察长亲任负责人,把从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的承办人全部认真仔细约谈,严肃错案追究,当时判无期错了就追究当时的办案人员,现在撤诉错了就追究现在的办案人员,因为,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尊敬的领导,查明这样的司法***案件很简单,只要从省法院郭宁法官和忻州法院李双庆庭长在诉讼阶段擅自从侦查阶段扣划冻结的李永军赃款2000余万元入手就能查明钱去了哪里,真相也就大白于天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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