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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枉法裁判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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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onelovemm 周五 四月 25, 2014 2:10 pm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执监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依法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执复字第00053号执行裁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冯刚枉法裁判引关注。

2005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是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并做出河南高院(2005)豫法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 。该合议庭无视原安徽种子酒总厂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毫无关联的事实,无视原安徽种子酒总厂与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主体,违法将本来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主体混同为同一法人主体,判决安徽金种子酒业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种子酒总厂与安徽金种子酒业公司资产是否混同的问题,据了解,早在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财政部财国字【1998】212号文件、原国家国有资产局国资评(1997)1081号文件已明确界定金种子酒业资产范围,根本不存在混同的问题。

2012年,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官冯刚又担任该执行异议案件的审判长,并做出(2012)豫法执复字第00053号错误裁定。该裁定一是被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监字第100号执行裁定撤销,并指出该“认定结论是推理得出的,缺乏相关证据支持”。二是让人最可笑的是,安徽种子酒总厂持有对方当事人收到20.3万元的证据已举证,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不预认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认定天元公司已经收到种子酒总厂20.3万元,但最终仍全部驳回了金种子酒业公司的复议申请,理由论述与裁定结果自相矛盾。三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复议案件程序违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既是原民事判决的法官,又是执行复议的审判长,依法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导致枉法裁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冯刚办案不靠事实靠推理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在反腐倡廉的今天,应当大白于天下,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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