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一建筑商十多份的法院判决书 竟成一纸空文
台山市一建筑商十多份的法院判决书 竟成一纸空文
近日互联网各大论坛都争相曝光一篇名为“英德政.府与海英公司官.商.勾.结、残害百姓(惊天冤.假.错.案后续)”的贴子。记者联系了在各大论坛的发.贴人也是本案的关键人物陈灿强老人,听陈灿强老人娓娓道来自己在这件案子中十多年来所承受的辛酸苦辣、以及不公平的司.法待遇。
建设英德市英坑公路工程,被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
陈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始于1995年,当时他是台山市路桥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以全带资的方式参加了英德市英坑公路第八路段的工程建设,当时垫付英坑公路第八标段所有工程款并缴纳了200万的工程保证金,并且以最快的施工速度以及优良的工程质量,完成了该标段的工程任务。
工程完成后,陈灿强在多次向英德海英公路有限公司追讨工程款无着落之时,在2000年6月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英德海英公路有限公司依原来签订英德市英坑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归还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以及退回工程保证金200万。
经历八年五个判决与裁定 结果一致 陈灿强胜诉
2005年8月28日广东省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8号终.审.判.决,责令海英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205308.99元及违约金给台山路桥公司(利息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责令英德公路发展实业公司十日内偿还200万元及利息。
然而民事官.司从2000年开始,经历了清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0)清中法经初字第117号、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2002)粤高法二终审字第191号、再发回重审。然后再二审,最后还来个再审。经历八年五个判决与裁定,都是陈先生胜诉。
陈灿强却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民事官司胜诉判决开始生效,法院刚开始强制执行之时,台山市路桥公司法人陈灿强先生被英德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从2008年1月11日至2009年8月30日止,长达599天牢狱生活套在了陈先生的身上。
据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3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陈灿强在承包经营广东台山路桥工程公司期间,借承建英德英坑公路一级路第八标段工程之机,指使本公司聘用的施工员林伟明、陈平富等人采用制作虚.假的变更设计、贿.赂发包方技术代表刘树潮(另案处理)签工程认可,唆使其他标段监理冒签变更设计报告等非.法手段,四段清淤回填工程共十五工程项目。2008年10月29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英刑初字第187号认为:被.告.人陈灿强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陈先生不服向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先生陈述的指控并非事实,而是靠收.买签定人,对同案人采用诱惑、迫.供、殴.打、酷.刑等手段制造出来的伪.证。在二年之间,历时几个判决终于在2009年8月3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清中法刑终字第68号:判决如下: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09)英刑初字第05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灿强、陈平富、林伟明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99天的牢狱之灾 国家赔偿等待了一年之久
据了解2011年5月10日,陈先生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在2011年9月1日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会上,英德市人民法院表示愿意赔偿,但是却声言由公.安.机关用尽造成的伤害损失应由公.安.机关赔偿,法院概不负责。2011年10月14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清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作出了以下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赔偿陈灿强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85255.67元;二、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支付陈灿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0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然而这12万多的赔偿金却让陈先生一等再等。
十多份的法.院判决书 竟成一纸空文
陈老先生告诉记者:“这二十多年来,我都是围绕着几十份的判决书生活,把原来的生活全打乱了,而这几十份胜诉的法.院判决书,竟然成了废纸,对我自已一点用处也没有,难到法律都不能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了吗?难道真的权大于法吗?官.商.勾.结难道真的可以只手遮天吗?”
国家赔偿已到位 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2011年10月14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刚刚作出了判决,而2011年10月14日由广东省人民法.院.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就发出来,清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决定书会和广东省检.察.院.抗.诉.书是同一天出来的。2012年的10月陈先生才领到了那笔国家赔偿,但是2012年10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建设英德市英坑公路工程,被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
陈先生告诉记者:事情始于1995年,当时他是台山市路桥工程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以全带资的方式参加了英德市英坑公路第八路段的工程建设,当时垫付英坑公路第八标段所有工程款并缴纳了200万的工程保证金,并且以最快的施工速度以及优良的工程质量,完成了该标段的工程任务。
工程完成后,陈灿强在多次向英德海英公路有限公司追讨工程款无着落之时,在2000年6月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英德海英公路有限公司依原来签订英德市英坑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归还拖欠工程款1000多万以及退回工程保证金200万。
经历八年五个判决与裁定 结果一致 陈灿强胜诉
2005年8月28日广东省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18号终.审.判.决,责令海英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205308.99元及违约金给台山路桥公司(利息按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责令英德公路发展实业公司十日内偿还200万元及利息。
然而民事官.司从2000年开始,经历了清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0)清中法经初字第117号、广东省高院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2002)粤高法二终审字第191号、再发回重审。然后再二审,最后还来个再审。经历八年五个判决与裁定,都是陈先生胜诉。
陈灿强却以“涉嫌诈.骗罪”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民事官司胜诉判决开始生效,法院刚开始强制执行之时,台山市路桥公司法人陈灿强先生被英德市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从2008年1月11日至2009年8月30日止,长达599天牢狱生活套在了陈先生的身上。
据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3月至1997年2月,被告人陈灿强在承包经营广东台山路桥工程公司期间,借承建英德英坑公路一级路第八标段工程之机,指使本公司聘用的施工员林伟明、陈平富等人采用制作虚.假的变更设计、贿.赂发包方技术代表刘树潮(另案处理)签工程认可,唆使其他标段监理冒签变更设计报告等非.法手段,四段清淤回填工程共十五工程项目。2008年10月29日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英刑初字第187号认为:被.告.人陈灿强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万元。
陈先生不服向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先生陈述的指控并非事实,而是靠收.买签定人,对同案人采用诱惑、迫.供、殴.打、酷.刑等手段制造出来的伪.证。在二年之间,历时几个判决终于在2009年8月31日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清中法刑终字第68号:判决如下:一、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09)英刑初字第050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陈灿强、陈平富、林伟明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99天的牢狱之灾 国家赔偿等待了一年之久
据了解2011年5月10日,陈先生向英德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在2011年9月1日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听证会上,英德市人民法院表示愿意赔偿,但是却声言由公.安.机关用尽造成的伤害损失应由公.安.机关赔偿,法院概不负责。2011年10月14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清中法赔字第3号]决定书作出了以下决定:一、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赔偿陈灿强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85255.67元;二、赔偿义务机关英德市人民法.院支付陈灿强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5000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然而这12万多的赔偿金却让陈先生一等再等。
十多份的法.院判决书 竟成一纸空文
陈老先生告诉记者:“这二十多年来,我都是围绕着几十份的判决书生活,把原来的生活全打乱了,而这几十份胜诉的法.院判决书,竟然成了废纸,对我自已一点用处也没有,难到法律都不能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了吗?难道真的权大于法吗?官.商.勾.结难道真的可以只手遮天吗?”
国家赔偿已到位 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2011年10月14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刚刚作出了判决,而2011年10月14日由广东省人民法.院.检.察.院.刑.事.抗.诉书就发出来,清远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决定书会和广东省检.察.院.抗.诉.书是同一天出来的。2012年的10月陈先生才领到了那笔国家赔偿,但是2012年10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onelovemm- 帖子数 : 1109
注册日期 : 12-09-01
您在这个论坛的权限:
您不能在这个论坛回复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