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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俪榕再将湖南友阿告上湖南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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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二月柒好 周六 七月 19, 2014 4: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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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索俪榕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后,索俪榕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索俪榕的诉讼理由是:"友阿"系被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服务标识即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已产生现实的识别作用,承载着被告经营的商誉,被告对该文字的使用行为,是基于自己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不构成对原告索俪榕友阿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索俪榕"友阿"商标案二审代理律师、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邓龙认为,"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是用情感替代了理性。被告列举了很多理由,其中包括长沙市民对'湖南友阿'耳熟能详的接受程度。但是,被告自身忽视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及时注册商标,没有把对"友阿"的情感倾注转化为法律保障的关系,把情感意义上的理所当然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正义,乃至明知原告已注册'友阿'仍把该商标用于商业行为,从而造成了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这是整个案件核心本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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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龙认为,索俪榕于2004年3月22日申请、并于2006年12月7日经依法核准获得"友阿"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上诉人湖南友阿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诉人商标申请日前尚未成立,不存在在先使用友阿商标的情形。商标在先使用权也无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在2004年6月7日成立后,家润多一直是其商号并以之为名上市,家润多拥有广泛的商誉。2010年5月5日更名为友阿股份后,未经上诉人许可,被上诉人将"友阿百货"、"友阿电器"、"友阿奥特莱斯"、"友阿春天"、"玩购友阿"、"微购友阿"、"友阿"等非注册商标标识广泛用于门店、网络购物、股票简称以及广告宣传等方面,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上诉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侵犯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外人友阿控股有时以友阿作为其商号的简称,但无证据证明友阿控股在上诉人商标申请日之前及以后自身不中断地使用"友阿"作为其非注册商标,从而拥有"友阿"非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退一步讲,即便友阿控股拥有友阿的非注册商标使用权,但被上诉人与友阿控股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被上诉人也无权继承所谓的非注册商标。

因此,邓龙认为被上诉人侵犯索俪榕的商标专用权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希望并相信湖南省高院会依法判决,支持索俪榕的上诉请求。

二月柒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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