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袁德罪名的一些疑
关于袁德罪名的一些疑
前段时间,大同市闹得沸沸扬扬的袁德案,经过漫长的审理终于尘埃落定,但这结果却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形成了最终的判决:“被告人袁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袁德一案起因回顾
据袁德介绍,此事这不能不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冯亚莉说起。2011年袁德听信冯亚莉的劝说,与中能源大同南郊区塔山集运站签下供煤合同。袁德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人生厄运的种子就此埋下。随着生意的不断开展,冯亚莉欠下袁德2500万的货款,并以各种理由推拖而迟迟不肯付款。一直到2012年,冯亚莉实在无法再赖账的情况下,向袁德提出,如果他能开出2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马上付款。而袁德公司当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而又急于取得货款,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交纳了2400万元货款的增值税,开出了相应的发票,交给了冯亚莉公司,而冯亚莉又用这些发票进行了税额抵扣。可是袁德又一次失望的是,冯亚莉出尔反尔,依然不肯兑现诺言,不肯偿还债务。更出乎袁德意料的是,冯亚莉恶人先告状,竟以袁德公司不具开发票能力为把柄,反打一耙,捏造事实,诬陷袁涉德嫌伪造公司印章、非法经营,利用她在北京的关系和大同政府公、检、法合谋,欲置袁德于死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那就是赖掉那几千万的债务。而最后的结果我能有目共睹,竟是袁德被判刑,冯亚莉安然无恙。
袁德的罪名能成立吗?
通过判决书,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袁德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回答袁德该罪名能否真实成立之前,我们需要先搞清两个问题:其一,何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相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俗理解就是无中生有,在没有实际经济行为的情况下开出虚假的发票,其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那么显而易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或偷税的行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说这是一项典型的经济犯罪,而其罪名之认定无疑是“使国家造成损失”,即国家在税收方面遭受重大损失。
在袁德一案中,袁德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袁德虽然虚开发票,但煤炭交易是真实发生的。烽火公司、同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安达公司、恒顺达运输队开具的运输发票,都是根据与塔山集运站真实交易额开具的金额相符的发票,且均已按相应的税额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塔山集运站将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款用于抵扣相应税额,税额符合税法规定,国家税收没有并无损失。被告人袁德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可见,袁德一案中,袁德的行为最多是不合法律程序,而无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债款而使用的权宜之计,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从何说起?
倘若法院认为袁德及其辩护人的说法有强词夺理的嫌疑,那么我国业内权威专家的意见应该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吧。
2014年9月3日,受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五位刑事专家就袁德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这五位专家分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梁根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周光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兼法学院院长林维,几位都是法学行家,他们的认证结果应该毋庸置疑。与会专家在所提交的材料基础上,就本案所涉及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南郊分局指控袁德的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袁德非法经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专家论证意见书》中已言之凿凿列出相关理由。
专家明确指出: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行为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应当考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主观上有骗到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骗取税款的行为,行为后果是否有违法性、实害。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两者缺一不可,尤其是作为《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重要犯罪,国家税收征管是其中的主要法益。三、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其他一般发票所不具备的作为抵扣税款的出口退税依据的功能,所以单纯的虚开行为而没有骗税的指导下的抵扣税款的行为是无法侵害国家税收的法益的。如果虚开行为仅仅侵害了增值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并未危及国家正常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认定。
由专家的意见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袁德借其他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已按相应的税额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并且冯亚莉已经使用这些发票进行了额额抵扣,那么正说明这些发票的合法性。因此,袁德的2400万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也是合法的,相对来说冯亚莉的拖欠则是违法的。为什么到头来黑白颠倒,合法者被判罪,违法者安然无恙呢?而袁德开具发票的行为最多只能说仅仅侵害了增值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并未危及国家正常税收活动,如何能做为犯罪认定的依据呢?
再则,如果袁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合法那些为他开具发票的公司是否也违法呢?如果违法,为什么对他们进行过问、而单单揪住袁德不放呢?
我们且看法院的判决书,基本上都是在证明一个事实,即袁德借着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增值专用发票,而未涉及此行为对国家正常税收的影响,也就是仅仅证明了袁德侵害了增值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了问题,而并未有力证明其危及国家正常税收活动。如此以来,便仓促定罪,岂能服众?
“对被告人袁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法院的这个态度,我们满腹疑惑。不知道这是有意向法学权威专家们发起挑战,还是向国家的法律宣战。
总而言之,从整个案件来看,袁德没有危害国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何来犯罪?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查实移交司法部门;袁德没有偷税漏税,何来的增值发票犯罪?袁德和冯亚莉有真实的业务来往,为了讨回巨额债务,开据的增值发票的金额和冯亚莉实际业务的货款相等,不管从哪里开增值发票,都向国家交了税;袁德的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的经营,讨债难、开发票难,开发票难=缴税难; 开了发票缴了税、冯亚莉仍然不给结账、等于袁德垫缴的税,垫缴了税,还要被诬告判刑坐牢,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法院的公平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信心。法院本是掌控社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重要关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坚固防线。倘若法院都无法做到明察秋毫,事实求是,那么冤假错案自然会层出不穷,所谓法治不都成为了空话、法律不都成摆设了吗?
不公正的判决的危害性也一目了然。经济方面来看,合法纳税者反而获罪,违法欠款者反而平安无事,那么我们社会的经济市场当如何保持其正常的运行秩序?从社会法制方面来看,呼格吉勒的悲剧会重演,念斌的悲剧会重演,纵使多少年后得以沉冤得雪,但是其对受害人的伤害如何弥补?对国家社会法治的巨大负面影响如何挽回?同时,更显而易见的是,这是纵容******,与国家的路线背道而驰。
正像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说的那样:“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对袁德及其家人造成了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袁德及其家人认为某些人意欲把本案了结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人民法院,从而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对南郊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本无法认同,因此强烈要求:一、申请袁德被诬告案异地审理。二、请求把赵武官调出公安队伍,把索要的120万元退回袁德的家属。三、尽快纠正办案错误,释放袁德回家。
希望借此能够摆脱一些人对正常司法程序的干扰,还袁德一个公道,也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合理的要求,是否能够被采纳,最后情况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袁德一案起因回顾
据袁德介绍,此事这不能不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冯亚莉说起。2011年袁德听信冯亚莉的劝说,与中能源大同南郊区塔山集运站签下供煤合同。袁德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人生厄运的种子就此埋下。随着生意的不断开展,冯亚莉欠下袁德2500万的货款,并以各种理由推拖而迟迟不肯付款。一直到2012年,冯亚莉实在无法再赖账的情况下,向袁德提出,如果他能开出24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证马上付款。而袁德公司当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而又急于取得货款,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交纳了2400万元货款的增值税,开出了相应的发票,交给了冯亚莉公司,而冯亚莉又用这些发票进行了税额抵扣。可是袁德又一次失望的是,冯亚莉出尔反尔,依然不肯兑现诺言,不肯偿还债务。更出乎袁德意料的是,冯亚莉恶人先告状,竟以袁德公司不具开发票能力为把柄,反打一耙,捏造事实,诬陷袁涉德嫌伪造公司印章、非法经营,利用她在北京的关系和大同政府公、检、法合谋,欲置袁德于死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真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那就是赖掉那几千万的债务。而最后的结果我能有目共睹,竟是袁德被判刑,冯亚莉安然无恙。
袁德的罪名能成立吗?
通过判决书,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袁德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回答袁德该罪名能否真实成立之前,我们需要先搞清两个问题:其一,何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相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可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俗理解就是无中生有,在没有实际经济行为的情况下开出虚假的发票,其目的是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那么显而易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款或偷税的行为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说这是一项典型的经济犯罪,而其罪名之认定无疑是“使国家造成损失”,即国家在税收方面遭受重大损失。
在袁德一案中,袁德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袁德虽然虚开发票,但煤炭交易是真实发生的。烽火公司、同煜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安达公司、恒顺达运输队开具的运输发票,都是根据与塔山集运站真实交易额开具的金额相符的发票,且均已按相应的税额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塔山集运站将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款用于抵扣相应税额,税额符合税法规定,国家税收没有并无损失。被告人袁德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可见,袁德一案中,袁德的行为最多是不合法律程序,而无实际的社会危害性,只是为了讨回自己的债款而使用的权宜之计,并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又从何说起?
倘若法院认为袁德及其辩护人的说法有强词夺理的嫌疑,那么我国业内权威专家的意见应该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吧。
2014年9月3日,受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委托,北京五位刑事专家就袁德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一案进行了专家论证。
这五位专家分别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梁根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周光权,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兼法学院院长林维,几位都是法学行家,他们的认证结果应该毋庸置疑。与会专家在所提交的材料基础上,就本案所涉及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一致认为:南郊分局指控袁德的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能成立,《袁德非法经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专家论证意见书》中已言之凿凿列出相关理由。
专家明确指出: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行为犯,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应当考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否主观上有骗到或抵扣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有骗取税款的行为,行为后果是否有违法性、实害。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两者缺一不可,尤其是作为《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的重要犯罪,国家税收征管是其中的主要法益。三、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其他一般发票所不具备的作为抵扣税款的出口退税依据的功能,所以单纯的虚开行为而没有骗税的指导下的抵扣税款的行为是无法侵害国家税收的法益的。如果虚开行为仅仅侵害了增值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但并未危及国家正常税收活动,只能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应作为犯罪认定。
由专家的意见我们可以清楚看出,袁德借其他公司名义开具发票,已按相应的税额向国家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并且冯亚莉已经使用这些发票进行了额额抵扣,那么正说明这些发票的合法性。因此,袁德的2400万元也应得到法律保护,也是合法的,相对来说冯亚莉的拖欠则是违法的。为什么到头来黑白颠倒,合法者被判罪,违法者安然无恙呢?而袁德开具发票的行为最多只能说仅仅侵害了增值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并未危及国家正常税收活动,如何能做为犯罪认定的依据呢?
再则,如果袁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法,合法那些为他开具发票的公司是否也违法呢?如果违法,为什么对他们进行过问、而单单揪住袁德不放呢?
我们且看法院的判决书,基本上都是在证明一个事实,即袁德借着其他公司的名义开具了增值专用发票,而未涉及此行为对国家正常税收的影响,也就是仅仅证明了袁德侵害了增值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了问题,而并未有力证明其危及国家正常税收活动。如此以来,便仓促定罪,岂能服众?
“对被告人袁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袁德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法院的这个态度,我们满腹疑惑。不知道这是有意向法学权威专家们发起挑战,还是向国家的法律宣战。
总而言之,从整个案件来看,袁德没有危害国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何来犯罪?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应由税务部门查实移交司法部门;袁德没有偷税漏税,何来的增值发票犯罪?袁德和冯亚莉有真实的业务来往,为了讨回巨额债务,开据的增值发票的金额和冯亚莉实际业务的货款相等,不管从哪里开增值发票,都向国家交了税;袁德的债务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当的经营,讨债难、开发票难,开发票难=缴税难; 开了发票缴了税、冯亚莉仍然不给结账、等于袁德垫缴的税,垫缴了税,还要被诬告判刑坐牢,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法院的公平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信心。法院本是掌控社会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重要关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天平,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坚固防线。倘若法院都无法做到明察秋毫,事实求是,那么冤假错案自然会层出不穷,所谓法治不都成为了空话、法律不都成摆设了吗?
不公正的判决的危害性也一目了然。经济方面来看,合法纳税者反而获罪,违法欠款者反而平安无事,那么我们社会的经济市场当如何保持其正常的运行秩序?从社会法制方面来看,呼格吉勒的悲剧会重演,念斌的悲剧会重演,纵使多少年后得以沉冤得雪,但是其对受害人的伤害如何弥补?对国家社会法治的巨大负面影响如何挽回?同时,更显而易见的是,这是纵容******,与国家的路线背道而驰。
正像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说的那样:“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本案对袁德及其家人造成了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伤害,袁德及其家人认为某些人意欲把本案了结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人民法院,从而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所以对南郊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本无法认同,因此强烈要求:一、申请袁德被诬告案异地审理。二、请求把赵武官调出公安队伍,把索要的120万元退回袁德的家属。三、尽快纠正办案错误,释放袁德回家。
希望借此能够摆脱一些人对正常司法程序的干扰,还袁德一个公道,也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这也是合理的要求,是否能够被采纳,最后情况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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